憑什麼墓碑上usb署著的外孫有名有姓,孫女卻有名無姓?
  只因墓碑上少了一整合負債個姓氏
  引住商來親兄妹間一場姓名權糾紛
  □通訊員固態硬碟 尚法 本報記者 陳洋根
  老姚,是沈家的上門女婿。因為是入贅,婚前老姚就和沈家約定,不論生男生女,第一胎隨父姓,第二胎隨母姓,後面生的子女都隨父姓。兩年前,老姚的老伴沈阿姨因病過世了。沒想到,就因為沈阿姨墓碑上少了一個姓,兒女之間鬧得不可褐藻醣膠開交,還牽涉到了第三代身上。
 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?
  墓碑上沒刻姓氏,沈家人變成了姚家人
  事情的起因,得從當年老姚入贅沈家說起。因為是上門女婿,婚前老姚就和沈家約定,不論生男生女,第一胎隨父姓,第二胎隨母姓,後面生的子女都隨父姓。
  現在,老姚已經80多歲了,老伴沈阿姨跟他攜手一生,共生了四個孩子,三女一男,兒子剛好是老二。按照約定,大女兒姓姚,大兒子姓了沈,二女兒、三女兒都姓姚。(是不是有點繞,呵呵,我們就稱他們為姚一、沈二、姚三、姚四。)
  沈阿姨在世時,一家子錶面還算和睦,但2011年4月她的去世,成了家庭矛盾的導火索。
  沈二說,辦沈阿姨的喪事時,墓由父親老姚和三個姚姓女兒操辦,其中姚三主負責。可直到最近,他才發現母親的墓碑上,寫立碑人的位置,兒女輩沒刻姓氏。也就是說,姚一、沈二、姚三、姚四分別隻署名為一、二、三、四。另外,在孫輩的署名上,姚一、姚三和姚四的子女作為外孫,都有名有姓,唯獨自己的女兒,在墓碑上有名無姓。在外人看來,沈家人全部變成了姚家人。
  哥哥狀告妹妹:侵害了我和女兒的姓名權
  11月14日,沈二和女兒以姓名權受到侵犯為由,將姚三告上法庭。父女倆要求,要換母親墓碑,還要加刻上他們的沈姓。同時家人對他們賠禮道歉,並賠償精神損失費各5000元。
  沈二認為,墓碑的署名體現出署名者與逝者特定的身份關係。母親過世後,姚三負責母親造墓立碑一事,費用從母親的遺產中開支,可妹妹姚三故意不正確標明他人姓名,使人誤以為自己和女兒都姓姚,侵害了他們的姓名權,也極大地傷害了他們為人子、為人孫的感情。沈二還說,女兒作為未成年人,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。
  沈二提到,他和女兒與公墓管理處溝通,得知“公墓證”由姚三保管,必須要姚三配合才能更換墓碑,雙方有過多次溝通,但沒有結果。
  昨天上午,在杭州上城區法院訴調中心調解時,沈二和妻子先到了上城區法院第八調解室,調解員王磊提出,剛與姚三溝通,姚三同意讓沈二更換墓碑,但沈二堅持不放棄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姚三道歉。
  轉到另一方,王磊勸姚三按沈二的意思,重造墓碑並給沈二和沈二女兒加上姓氏。姚三解釋說,母親墓碑上的姓名是刻碑的人根據風俗寫的,兒女輩和孫女不加姓顯得更親,而外孫輩是女兒外嫁後所生,墓碑上外孫輩加姓是顯示有所區別。姚三堅持要讓沈二去重造墓碑,因為她無論怎麼做對方都不滿意。
  由於雙方意見分歧實在太大,調解員王磊只得告訴雙方將案子移交走訴訟程序,開庭時間由法院另外安排。
  律師說法:要認定侵犯姓名權困難
  浙江元祐律師事務所主任倪智敏說,姓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、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盜用、冒用。
  倪律師指出,姓名權的侵權形式為干涉、盜用和冒用,而本案中的情形不屬於上述形式之一,很難說構成侵權。
  “雖然都屬於人格權,名譽權和姓名權有所不同,本案最多是姓名的不完整使用,且也無證據證明對原告造成了何種不利後果,因此要認定侵犯姓名權比較困難。”倪智敏說,侵犯姓名權的案例,比較典型的有前段時間媒體報道的多起冒用別人名字上大學的案件。
  (原標題:只因墓碑上少了一個姓氏引來親兄妹間一場姓名權糾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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